1)、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;使用地下水的,须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。
2)、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,纳入城市供电网络,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。
3)、住宅的雨、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、污水排放系统。确因客观条件限制,一时无法纳入的,要具有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,并经环保、水力部门同意后,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,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。
4)、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。
5)、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,道路平整,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有效的隔离设施。
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,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《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》。